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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屆寧波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評選活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強企業誠信意識,樹立企業誠信典型,推動寧波口岸中介服務行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以及寧波市《關于進一步提升寧波口岸服務業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11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屆寧波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以下簡稱誠信企業)評選活動以建立誠信、和諧、健康的市場發展環境為目標,以引領口岸中介企業規范經營、誠信經營和品牌經營為理念,提升企業經營服務水平,擴大優秀企業在業界的作用力和影響力。通過對企業的經營實力、服務水平、誠信記錄、社會責任和發展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最終評選出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

    第三條 誠信企業評選活動參評對象為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一定規模、誠信守法經營從事國際貨運代理、船務代理、報關報檢代理業務的口岸中介服務企業。原則上擬評選50(評選名額按實際申報企業數的比例確定),具體企業名單依參評企業最終評選得分高低確定。

    根據企業業務類型具體設置為

    (一)綜合類企業:

    指從事包含船代、貨代、報關報檢業務其中2項或多項的企業。

    (二)專業類企業:

    主要從事單項業務的企業

    (1)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2) 船務代理企業

    (3) 報關報檢代理企業

    第四條 誠信企業評選工作在市口岸委統一領導下,具體由市口岸打私辦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寧波海關、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寧波海事局、市國稅局、市外管局、市商務委、邊防檢查站等單位參與,市口岸打私辦設立評選工作小組,負責審核和評定具體工作。

    第五條  評選活動以企業自主申報和協會推薦方式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誠信企業評選活動每兩年舉辦一次,授予當選企業“第二屆寧波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牌匾。

    第二章 評選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寧波市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評選活動”參評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企業需在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相關業務2年以上,配有專職財務人員,公開企業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服務承諾,無掛靠現象。

    第八條 評選指標體系采用分類評選量化評估,采用百分制計分。按照企業類型具體分類如下: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評選指標包含基本情況、業務能力、財務狀況、信用記錄、風控能力、服務體系、附加標準等七項;

    (二)船務代理企業評選指標包含基本情況、業務能力、財務狀況、信用記錄、服務體系、附加標準等六項;

    (三)報關報檢企業評選指標包含基本情況、業務能力、財務狀況、信用記錄、服務體系、附加標準等六項。

    詳見評選標準細則(計分周期為201511日至20161231日)。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九條 誠信企業評選活動基本程序為:企業自主申報、系統評級、綜合評審、發文公示、最終審定、結果公布。

    (一)企業申報。企業可通過寧波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系統申報(網址:https://eas.nbeport.com/kacx,要求在20161125日前提交相關材料(附件需加蓋公章)。聯系方式:

    聯系人:袁沈苗,電話0574-83071298,手機:13805880961。

    何遜勃,電話:0574-87818642,手機:13486432959。

    白雪飛,電話:0574-87186573,手機:15057407298。

    傳真: 0574-87026080。QQ群:479510917

    (二)系統評級。由系統根據評分標準指標算法進行初步評分,按照得分產生入圍企業。

    (三)綜合評審。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成立評選小組對入圍企業進行綜合評審,由評選小組研究確定擬當選企業。

    (四)發文公示。對擬當選“第二屆寧波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名單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五)最終審定。公示期結束后,將擬當選企業報市口岸委審定。

    (六)結果公布。最終的評選結果將會寧波日報、信用寧波網、口岸辦官網、企業信用網、寧波電子口岸(寧波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四方物流平臺、跨境購平臺、《寧波口岸》雜志等權威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凡符合參評的企業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如實申報。參評企業必須如實申報,有虛假申報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參評資格。

    (二)動態管理。寧波市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評選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當選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根據評選標準予以扣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寧波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稱號,視情納入口岸中介服務業失信企業。

    (三)授權查詢。參評企業默認授權市口岸打私辦及其協作單位向第三方查詢本企業的各類數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財務數據、交易數據及工商稅務、不動產等信息,用于核實、評估企業誠信狀況。

    第十一條 評選活動時間:   

    評選時間201671日—20172月底

    企業集中申報時間:20161010日—20161125

    第十二條 首屆誠信企業(即2014年度寧波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無需再次申報,經評選小組復核(復核標準詳見附件4),將符合要求的企業報市口岸委審定通過后,當選為第二屆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

    第十三條  擬當選誠信企業名單在市政府口岸辦官網、寧波電子口岸(寧波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等媒體對外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在公示期間企業對評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評選小組提出書面申請,要求重新審核,評選小組在接到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審核并答復申請企業。

    第四章 優惠措施

    第十四條  市口岸委對當選企業授予“寧波口岸中介服務誠信企業”牌匾,并聯合相關單位給予相應的便利和政策扶持,使信用優良的企業獲得更大的社會認可,獲得更多的便利機會,付出更少的交易成本,形成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用信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  誠信企業在寧波電子口岸(寧波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四方物流平臺、跨境購平臺、《寧波口岸》雜志等媒體提供免費企業品牌宣傳。 

    第十六條 結合寧波口岸發展目標及發展需求,組織當選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開展務實性培訓,促進企業向國際化、高端化、現代化轉型發展。

    第十七條 積極向寧波市內各大銀行爭取最大限度滿足誠信企業的資金需求。各家銀行在權限范圍內采取靈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擴大授信范圍,增加授信額度,允許誠信企業在授信有效期內循環使用;合理確定抵押擔保方式,積極提供多種信貸支持模式,盡可能減少貸款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高誠信企業貸款審批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條 利用寧波電子口岸等行業公共服務平臺在口岸通關、港口物流服務的優勢,增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范圍和服務能力。享受相關服務的費率優惠,為企業決策和發展提供有益信息咨詢并為其推薦合適的合作對象。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人民政府口岸與打擊走私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注:此次評選活動,不收取企業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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